近年来,随着虚拟货币价格的波动,“一夜暴富”的诱惑让不少人投身“挖矿”热潮,在法律的天平上,以“挖矿”为名行违法之实的行为,正面临严厉的刑事打击,从“矿场”被端到矿主获刑,虚拟货币挖矿与“判刑”关键词的关联愈发紧密,这背后不仅是法律的红线,更是对市场秩序与金融安全的深刻警示。
“挖矿”为何与“判刑”绑定?法律风险从何而来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是指通过计算机运算复杂算法,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,在我国,这一行为早已被明确禁止,2021年9月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一律禁止,此后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,将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,要求各地有序清退。
法律之所以对“挖矿”零容忍,核心原因在于其危害性:
一是能源浪费严重。“挖矿”需消耗大量电力,2021年我国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年耗电量超2000亿度,相当于部分省份全年用电总量,与“双碳”目标背道而驰。
二是金融风险突出,虚拟货币价格剧烈波动,易引发投机炒作,甚至成为洗钱、非法集资、诈骗等犯罪的工具,危害国家金融稳定。
三是安全漏洞隐患。“挖矿”活动常依托“矿场”集中开展,需大量服务器,易引发电力负荷激增、消防安全等问题,且部分“矿场”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电力、占用公共资源,进一步加剧社会风险。
基于此,为“挖矿”提供场地、电力、技术支持等行为,均可能触犯刑法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相关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、破坏电力设备罪、诈骗罪、洗钱罪等,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判刑案例敲警钟:这些行为已“踩雷”
近年来,全国各地已有多起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相关刑事案件,为从业者敲响警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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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场地“挖矿”,构成非法经营罪
2022年,浙江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,在明知“挖矿”违法的情况下,租赁厂房购置服务器,组织人员以太坊币“挖矿”,并上线“矿池”平台分配收益,一年间,非法获利超500万元,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未经许可从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及“矿池”运营,扰乱市场秩序,构成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200万元。 -
窃电“挖矿”,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
2023年,四川李某、张某等人为降低成本,私自搭电线接入农电线路,为“矿场”供电,累计窃电超100万度,造成电费损失80余万元,案发时,其“矿场”服务器已运行半年,虚拟货币市值达300万元,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李某、张某有期徒刑四年、三年,并追缴违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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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“挖矿”洗钱,数罪并罚
2021年,广东某跨境“挖矿”团伙,利用境外服务器在国内招募“矿工”,将挖得的虚拟货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外币转移至境外,涉案金额达1.2亿元,主犯陈某因犯非法经营罪、洗钱罪,被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500万元。
法律红线不可越:合法边界在哪里
或许有人疑惑:“自己用电脑挖少量虚拟货币,是否也会被判刑?”根据司法实践,需结合行为性质、规模、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:
- 个人“小规模挖矿”:若仅用个人设备少量“挖矿”,未使用非法电力、未破坏市场秩序,一般以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为主,但仍需承担清退、关停等责任。
- 规模化“挖矿”:一旦涉及搭建“矿场”、租赁场地、组织人员、接入公共电网或提供“挖矿”技术服务,无论是否获利,均可能构成犯罪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通知》明确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(包括“挖矿”)的“合同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自行承担”,这意味着,参与“挖矿”不仅面临法律制裁,经济利益也难以得到保护。
莫让“挖矿梦”变成“铁窗泪”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并非财富捷径,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“高风险游戏”,从国家政策到司法实践,对“挖矿”活动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,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,终将付出沉重代价。
对于普通人而言,应树立正确的财富观,远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诱惑;对于企业而言,需合规经营,切勿为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,唯有敬畏法律、遵守规则,才能避免“挖矿梦”变成“铁窗泪”,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环境,法律的红线不容逾越,任何以“创新”为名的违法行为,终将被法槌所制裁。